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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及编制政策规定

更新:2023-08-18 02:19:49 高考升学网

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选拔程序被各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录用的,并在以自然居住小区为基本服务区域,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目前我们所说的社区工作者一般指的就是居委干部。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目前跟大学生村官相差不多,各省市、各区县的工资待遇并不相同。那么南宁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是怎么样的?社区工作人员有没有编制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南宁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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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选配与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服务作风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南宁市青秀区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聘用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是在城市社区党组织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从事社区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按需设岗、严格控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镇、街道、开发区在区委组织部、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职位类别分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其他专职社工。

第六条 原则上按照每个社区20人的标准核定镇、街道、开发区社区工作人员聘用人数总量,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各社区实际工作量分别核定每个社区工作人员数量。

第七条 社区工作人员薪酬实行实名制管理。经核准的社区工作人员薪酬列入用人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聘用

第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方案经城区党委批准后由区委组织部和城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简章。简章应当明确招聘职位简介、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聘用人员条件、招聘办法等;

(二)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发布招聘简章;

(三)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四)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察;

(五)组织入围人选进行体检,体检应在自治区或南宁市三级甲等医院进行;

(六)拟用人选经区委组织部和城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城区党委审批;

(七)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八)签订劳动合同。由镇、街道、开发区与社区工作人员签订,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期限为3年。初次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任劳任怨,乐于奉献;

(二)具备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一般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条件:首次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年龄要在18周岁以上,男性在45周岁以下,女性在40周岁以下。特殊或紧缺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职位要求;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五)聘用职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应聘;

1.正在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部门和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正在处于党纪政纪处分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4.违反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不满七年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与社区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社区工作人员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城区民政局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花名册备查。

第十二条 续聘。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如仍需聘用该人员的,应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向城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青秀区利用财政资金聘用社区工作人员续聘申请表》,区委组织部通过城区民政局提供的人员数据库核对用人单位实际在岗人数,属于已批复使用控制数范围内的,报区委审批。

第十三条 补聘。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社区工作人员控制数内出现空缺的,每年5月和11月可向区委组织部和城区民政局提出使用空缺数的用人计划,由城区民政局统一受理,报城区党委审批后,方可补聘,补聘人数不能超出经批复后的用人计划数。

第十四条 解聘。社区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自愿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办理解聘手续。因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与社区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发生聘用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社区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社区工作人员终止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关于与×××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和城区民政局备案。用人单位与社区工作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后,要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关系调转手续。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按职位分类计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按7:3比例)。工资按月计发(不含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实际工作的当月发放。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根据不同职位类别核定,城区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职位分为三类(具体见附表1)。

当月15日前报到上班的,给予一个月的工资,16日后报到上班的给予半个月的工资。15日前离职的发给半个月的基本工资,15日后离职的发给当月的基本工资。

本条所称工资是指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月考核合格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总和。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区委组织部和城区民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政策,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城区党委、政府审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的每月补贴100元、取得社会工作师职称的每月补贴200元。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平时考评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工资制度。平时考评结果核定为合格的发放绩效工资,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结果核定为优秀档次的奖励本职位类别一个月基本工资。(具体见附表1)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社区工作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城区财政负担,按规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已包含在职位工资内,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给予社区工作人员年度体检待遇,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经费数额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基本检验项目为准,所需经费由区委组织部和民政部门核定的社区工作人员控制数列入民政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各种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的权利。

社区工作人员在本城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社区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社区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社区工作人员在本城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社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含)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含)以上的。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社区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或住院证明经请假批准后,可享受一年7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超过7日的,从第8日开始至6个月以内,按其在社区工作时间的长短,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为:在社区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职位补贴的60%;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0%;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80%;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90%;连续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者为100%。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者,按其在社区工作时间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职位补贴的50%;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者为55%;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60%;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

不满20年者为65%;连续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为70%。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的权限:请假1日以内的,副职以下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正职领导审批,社区正职由镇、街道、开发区分管副职领导审批;请假2日以上7日以下的(不含7日),副职以下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正职领导初审,镇、街道、开发区分管副职领导审批,社区正职由镇、街道、开发区副职领导初审,镇、街道、开发区正职领导审批;请假7日以上的,由镇、街道、开发区正职领导初审,城区民政局审批,报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纳入城区绩效考评对象的范围,实行平时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制度。

平时绩效考评为每月考评一次,考评档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由用人单位负责考评,考评结果报城区民政局备案。平时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外聘人员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年度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控制在本单位社区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和城区民政局初审后,再报城区党委、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病假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旷工1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一年内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以上者,请假期间不发工资。无故旷工全年累计达3天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社区工作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该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为社区工作人员办理退休。

第三十一条 社区工作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组织关系由用人单位管理,并参加用人单位党(团)组织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区工作人员在本镇、街道、开发区所属社区间调整工作岗位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审批,报城区民政局备案;在镇、街道、开发区之间调整工作岗位的,由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协商一致后,报城区民政局审批。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调整工作岗位的报城区民政局初审,区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社区工作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人事档案送南宁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及时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和工资等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离岗前,应及时对其聘期内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在7日内与用人单位办理财物、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对每一名社区工作人员要登记详细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的教育培训。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促管理,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职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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