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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保目录信息查询,湖南医保报销目录范围

更新:2023-08-12 08:32:35 高考升学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最近指出,我国将加快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频率,把更多救命救急的抗癌药等药品纳入医保。这意味着,我国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建设进入加速期,人民群众有望收获更多的幸福感。那么湖南最新医保报销目录有哪些呢?湖南一本报销的范围品种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湖南医保报销目录的知识,可供参考!

医保宁夏医保目录 内蒙古医保目录 西藏医保目录
新疆医保目录 河南医保目录 贵州医保目录 河北医保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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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 号)和《关于将 36 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过专家评审,对国家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形成了《药品目录》。

即将施行的医保药品目录

有哪些注意事项?

医保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不着急,小编带你一一划重点!!!

《药品目录》分为四个部分

1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2

西药: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3

中成药: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

4

中药饮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不包括中药配方颗粒)。

当然后三点才是关系你医保报销的药品目录重点哦。

医保报销分类支付,目录药品需看清

《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

释义: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

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统一颁发在全国通用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

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制定颁布,各省、各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在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15%的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的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注意

●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乙类药品原则上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按规定由基金支付;

●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如图中,根据医保药品分类,个人自付比例有所区别。通俗点说即甲类药品不需要个人自掏腰包,国家买单,乙类药品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

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另外,《通知》规定这种情况医保也是不予报销的: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等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药品目录》的甲乙类目录构成是怎样的?

《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818 个,包括西药 1455 个,其中甲类药品 402 个;中成药 1363 个(含民族药 91 个),其中甲类药品 192 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 9 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 个。

你关心的谈判药品也有了明确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 36 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 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36 种药品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7 号)规定的 36 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管理范围,参保患者住院使用,执行本《药品目录》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自付比例、限定支付范围及统筹地区医保住院管理相关规定。

对于陆续上市的上述谈判药品的仿制药,自动纳入《药品目录》,其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国家谈判品种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对《药品目录》内的部分国家谈判药品和经过省级医保价格谈判的高值药品,将继续实行特药管理。

具体特药名单、待遇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根据《通知》(湘人社发〔2018〕41 号),省人社厅将建立并发布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在 2018 年 8 月底前完成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药品目录》执行后,既往文件与《药品目录》有关规定冲突的,按《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不得擅自调整自付比例和限制使用范围,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药品通用名称等规范处方使用的规定,广泛使用西药通用名称、中成药正式用名;

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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