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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警备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更新:2023-08-14 11:16:04 高考升学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警备区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杭政〔2015〕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速推进,征兵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9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宣传和教育
  (一)完善宣传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宣传网络,建立宣传、教育、民政、兵役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把征兵工作宣传列入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纳入高校学生军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纳入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初中、小学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征兵政策法规咨询。
  (二)拓展宣传渠道。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属地宣传资源,军地联动,齐心协力地开展好征兵宣传。每年5月第二周为全市大学生“征兵宣传周”、6月为全市“征兵宣传月”,各级各部门、兵役机关和高校要集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年度征兵工作期间,杭州日报、都市快报等报刊开辟征兵工作专栏;各级“政府网”、“杭州大学高考网”及学校“校园网”开设征兵工作网页;杭州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在重要时段插播征兵宣传标语和专题宣传片;公交移动电视、公益LED屏和邮政、移动、电信、联通等发放征兵宣传资料、播报征兵宣传标语、群发征兵宣传短信,积极营造依法征兵、参军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浓厚拥军氛围。积极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好风气,当地政府要为入伍青年家庭发放“光荣军属”牌匾,报送立功喜报。每年“八一”节前,市、县两级主要媒体宣传立功受奖的入伍青年。每年“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定期走访慰问退役士兵和服现役士兵家庭。
  二、进一步完善征兵优抚安置政策
  (一)优惠招考录用政策。在本市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聘时,根据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向社会招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等岗位时,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岗位实际需求情况,重点面向全日制大学毕业的退役士兵招考。各区、县(市)根据当年事业单位招聘的实际情况,推出一定数量的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事业编制岗位,招聘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聘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对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可免试录用。招聘办法由各区、县(市)具体制定实施。退役大学生士兵在3年内参加大学生“村官”招聘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等优惠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被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村官”、社区工作人员的,其军龄按连续工龄计入实际工作年限,由录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二)提高艰苦地区优待标准。进藏义务兵家庭继续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放。入伍后部队调防至西藏地区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士兵,按照进藏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和安置政策,具体享受时间按照实际执行任务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凡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15〕1110号)、《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15〕111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服役(3个月以上)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
  (三)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在我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承担2/3,批准入伍所在区财政承担1/3。具体由各人武部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发放。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拓宽优先征集渠道。对新考(招)录公务员、国有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村官”的男性青年优先纳入征集范围,对体检和政审合格的优先批准入伍,服役期间保留工作岗位,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对进藏进疆服役的,享受援藏援疆干部待遇,服役年限等同工作经历并计算工龄。
  (五)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的,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各级民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应专门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市每两年、区(县、市)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积极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
  (六)放宽进杭落户政策。从起,在杭州市入伍的非杭州籍退役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含高职)士兵,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杭落户手续。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并计算工龄。
  三、进一步加大依法征兵工作
  (一)查验《公民兵役证》。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招工,以及驻杭各高校大一新生入学时,必须查验本市籍新兵的《公民兵役证》,凡证件不全的适龄青年,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后,凭《公民兵役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大征兵执法力度。依据《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政发〔2015〕93号文件精神,市、县两级成立征兵执法组对当年征兵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拒绝或逃服兵役人员,予以3-5万元的经济处罚,2年内不得办理招工、招生(复学)、出国出境、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等。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承担、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单位,应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征兵办公室要会同民政、人力社保、公安、教育、工商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兵役登记工作、《公民兵役证》使用、拒绝或逃服兵役人员处罚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制度的进行通报,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征兵组织领导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征兵工作办公室,其人员组成以兵役机关为主,同级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要制定工作规程,建立日常办公和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要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并落实专人负责征兵工作。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保证新兵质量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党管武装、“双拥模范城”评比、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内容。对完不成年度征兵任务或出现责任退兵的,在党管武装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由高等学校所在区、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汇总辖区各高等学校每年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数量,报所属区、县(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一定的人均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视财政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000元/人)安排,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区、县(市)征兵办公室于次年6月底前以兵役征集费的形式补助辖区各高校,专项用于兵役征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警备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兵现(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和兵役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3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军队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划分表.doc
     2.军队驻防特类岛屿划分表.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警备区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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