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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政策,嘉兴医保异地报销比例多少钱

更新:2023-08-11 17:05:01 高考升学网

我国人口流动非常大,异地就医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比如说,老人随子女迁到大城市、单位常驻外地工作、患重病去外地治疗等,如果没有当地社保,看病可能要花费不少钱。那么异地医疗保险有哪些政策呢,异地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多少呢?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嘉兴医疗保险异地报销的相关政策、嘉兴医保异地报销的比例多少钱等知识。嘉兴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政策,嘉兴医保异地报销比例多少钱

一、2020年嘉兴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政策比例多少钱

嘉兴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从2006年4月1日起,我市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准入支付和限定支付原则。使用列入《目录》并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项目,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未列入《目录》的项目或者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嘉兴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职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如何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参保人员在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40%的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参保人员在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统账二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定点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段的,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门(急)诊(购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当年账户支付,当年账户不足支付的,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300元),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应由个人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

按照不同医疗年机构级别设置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800元。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计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最多按两次计收,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期间发生连续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标准计算。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具体报销比例

1、在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为80%。

退休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参保人员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对其自负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

2、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住院(规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2018年为20万元),由职工大病保险补助85%,上不封顶。

3、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含各类补助)后,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1.5万元(不含)至5万元60%、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70%的比例进行补助。

居民医保

门诊医疗费用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50%,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0%。市本级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住院医疗费用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应由个人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起付标准按次计算,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以一次计算。

大病保险

在一个居民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其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1.5万元以上部分,按上不封顶的累进比例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5万元(不含)至5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补偿;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

二、嘉兴医保异地报销比例多少钱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市级)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市外其他医疗机构2500元。

住院起付标准按次计算,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以一次计算。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办法支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

(三)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按我市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确定,具体标准由统筹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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