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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更新:2023-08-11 10:11:59 高考升学网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赔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赔偿单价×被拆迁寓居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量合并赔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赔偿价=宅基地综合赔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赔偿面积。

安徽省芜湖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哪些,对农村企业又有哪些政策,哪里能查到?

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

  第三章 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茶、桑等园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方案的实施;

  (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未曾收获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

  第八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或组织听证、征地的用途。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村予以公告、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承担统一征迁土地的事务性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具体事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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