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升学网 > 新劳动法 > 正文

上海市产假最新规定

更新:2023-08-13 03:34:55 高考升学网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最新图文

新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条例

时间:2023-08-09 23:0:47

最新工资支付暂行条

时间:2023-08-13 15:0:10

新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时间:2023-08-11 23:0:58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时间:2023-08-13 1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