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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因乙肝被拒绝录用获赔6万

更新:2023-08-16 08:22:25 高考升学网

  本是学校优秀毕业生,却因携带乙肝病毒被工厂拒绝录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何健将工厂告上法庭。

  8月30日记者从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乌鲁木齐地区首例因为健康歧视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法庭多次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何健获赔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案件回顾:

  实习期因体检结果被拒录

  8月,何健在网站上发布了求职信息。通过网上筛选和资格审查,陕西某公司通知他到西安参加金属监督岗位笔试。何健通过一系列笔试及面试,并经综合测评通过该公司的招录,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他发送了拟招用材料。

  随后何健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前往陕西公司乌鲁木齐某厂报到。同年10月,该公司让何健再次体检后,将他安排在该公司所属的乌鲁木齐某厂实习。待体检结果出来后,公司通知何健,因他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

  在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何健将公司起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在诉状中何健表示,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公司拒绝录用我,使我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劳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何健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司拒绝录用的行为构成侵犯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公司应当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误工损失、培训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陕西某公司乌鲁木齐某厂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在多次协调下,今年8月,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双方因劳动争议发生的一切纠纷就此解决。

  主审法官:

  警示用人单位看能力录人

  此案的主审法官说,就业歧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包括就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而且违背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及其他体现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小的社会危害性。

  对广大用人单位来说,此案更为重要的警示意义在于,招聘新员工时应以员工的工作能力作为是否招用员工的主要依据,择优录取,而不应当跟乙肝病毒携带、身高、性别等与工作能力不相关的因素挂钩。公平就业始终是就业立法关注的焦点,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使个人尊严遭到了亵渎,也使众多求职者与工作失之交臂,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

  代理律师:

  特殊求职者应熟知相关法律

  作为何健的代理人,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建琪说,目前正是毕业大学生集中就业时期,大学生中也有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很担心就业会受影响。通过这个案子,大学生们应该进一步明确:企业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同时,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在食品制造业从事非生产经营的工作,如人事、行政等。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除了某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餐饮业、制药业和从事药品经销的工种以外,乙型肝炎患者都可以照常工作。

  肖建琪说,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已经签约却因为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解约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立案,也可到法院打官司。“虽然这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也鲜有成功的案例,但乙肝患者要坚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他说,《就业促进法》是乙肝患者的有力武器,按照其规定,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两倍标准向劳动者赔偿。

  对话何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权

  30日,记者与何健就此案有了一段对话,他通过媒体向乙肝患者呼吁:“乙肝病毒携带者们拿起法律武器吧。”

  记者:是什么原因让你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何健:大学生入学体检、企业招工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等各种体检标准中,均设置“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将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公民挡在入学、就业和任公职的门外,而这部分人在全国多达1.2亿。这种歧视不仅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无尽的痛苦,也给他们的家人造成了诸多伤害。

  面对这些歧视时,许多人选择了默默承受,但也有人勇敢站出来,包括我。因为目前各种维护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纷纷出台,使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遭遇入学、就业歧视的时候有了法律武器,有了底气,才能在遭受乙肝歧视时不再默默承受。

  记者:今后有什么打算?还会继续应聘吗?

  何健:不想再去应聘了。虽然说这个案子的结果我还是满意的,但这一年来的维权路,要说对我没有造成一点阴影,那也不现实,那种纠结只有亲历者才能体会。这次和解让我拿到了赔偿,以后我想自己做一点小生意。

  不过,我还是要鼓励其他乙肝患者大胆去应聘,毕竟我们有法律保障,那些我们该有的权利不应该被漠视,你首先得自己努力去争取,才能引起更多重视。

  记者:通过这一年的维权路,你对乙肝患者维权有没有什么经验可谈?

  何健:有3条经验: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可依《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提起诉讼。

  二,如果报考公务员受到歧视,可依《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依《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三,如果在大学入学中受到歧视,可依《教育法》第八十一条,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平时应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方法。注意收集乙肝歧视的证据,包括语言、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以备随后申诉、诉讼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时使用。如果在求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在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就有据可依,理直气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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