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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查询系统及学籍号查询

更新:2023-08-11 06:39:59 高考升学网

学籍是什麽及有什么作用?这么说吧,它就像身份证,一人一号,终身管用!如果信息弄错了,将来入学会很麻烦的。对于家长来说,在学籍全国统一管理并和户籍脱钩后,过去在学籍流动时的一些费用就免掉了;过去很麻烦的转学,将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办理。那么四川中小学生学籍怎么查询呢?学籍号如何查询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四川学籍查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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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中小学学籍查询系统入口

四川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如下:http://zxxs.scedu.net/

二、四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我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我省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6年入学的,应写为2016级。

第五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地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

第六条 我省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学生。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办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应当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公办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计划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

第七条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按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当地县(市、区)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保障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也可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第十条 中小学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的,须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未办理延期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又未办理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四章 学籍建立

第十三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如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变更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残疾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从初中毕业学校调取学籍档案。同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情况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中小学生 级学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四川省中小学生 级学生花名册》上报所属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中小学生 级学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

第十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考勤、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残疾学生外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和跳级。

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和跳级。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或跳级申请,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4),经学校同意,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或跳级。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普通高中学生留级前的考籍号注销,并按规定为其重新编制考籍号。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我省中小学生一般不予休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需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5),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

普通高中复学入原年级的,考籍号不变。复学到低年级的,原考籍号注销,重新编定考籍号。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复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允许退学。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6),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两周内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七章 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三十二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和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向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四川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7)。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国网”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转学手续。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后,原考籍号注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考籍号。

第三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三十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或转出。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九条 小学修业期满,全部升入初中。初中修业期满,经考核,学生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作毕业处理。初中修业期满,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科目经学校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作肄业处理。初中学校不招收补习生。

第四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四川省中小学生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8)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四川省中小学生情况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出入境 注销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处理。学生回到境内后,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依据学生的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四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按规定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四川中小学学籍查询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

学籍变更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规范学籍变更程序。学生学籍的变更应在学籍管理系统开放期间进行。所有学籍变更均应遵循学校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程序。

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休学、复学、转学(省内转学、转学到省外、从省外转入)、辍学、死亡、出境、出境复学、其他离校、注销、启用学籍等。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休学变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在休学期满后,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发起复学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复学变更。

第二十条 省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学校审核通过,转出学校确认,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成转学变更。转学完成后,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跨省转学的,由省内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打印《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成转学变更。省内学校应留存省外学校提供的相关转学证明。待全国学籍管理系统运行使用后,跨省转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成功后,转出学校应将相关转学证明材料留存备案。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或开学时进行,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一条 辍学、死亡、出境、其他离校、注销等学籍变更,由学校确认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相应学籍变更申请,打印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学籍变更。学校应将相关转学证明材料留存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境复学、启用学籍,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启用学籍申请,打印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学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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