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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安排

更新:2023-08-13 01:23:31 高考升学网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那么黑龙江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何规定的呢,黑龙江高温不同发放时间多长,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黑龙江高温补贴的相关知识。

一、黑龙江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

根据黑龙江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津贴标准为: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标准提出,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二、企业在高温天气要怎么做?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综上所述,当户外气温高于35度时,企业要给户外工作职工发放高温补贴。黑龙江高温补贴标准每天支付1.5元,总计发放4个月。对于室内工作的职工而言,没有空调的情况下也可以拿到一笔高温补贴。企业推迟发放或者拒绝发放的,职工可以到黑龙江各市县的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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