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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养犬管理条例最新最新版

更新:2024-01-22 14:30:52 高考升学网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最新泸州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泸州养犬管理条例最新最新版

一、泸州养犬管理条例最新

2024年泸州养犬管理条例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泸州养犬管理条例,仅供参考。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泸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互助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县区职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将犬只管理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证的办理和饲养犬只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件的处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五条【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流浪犬的控制、处置工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广电部门、新闻媒体职能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七条【强制免疫】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第八条【登记审核】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发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鼓励养犬人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第九条【养犬行为规范】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只;

(二)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三)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明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四)携犬只出户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养犬管理规范。

第十条【禁止虐待遗弃】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第十一条【禁入标识】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二条【犬只伤人管理责任及义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的参与】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工作,开展文明养犬宣传。

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委托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开展犬类收容、领养工作。

第十四条【犬只诊疗】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犬只养殖和销售】从事犬只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工作,承担犬只防疫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经营场所的限制】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诊疗、美容、训练等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法律转致】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犬只未进行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未遵守犬只出户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局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二、养犬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条例》规定,个人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治安处罚法对狗咬人如何处理

如果饲养人驱使动物咬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来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来进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如果双方产生了纠纷,对方报警的话,有可能会被治安管理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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