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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更新:2023-09-15 23:25:29 高考升学网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山东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山东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山东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

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游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和机场周围严禁养犬;

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和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用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试验用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 农村养犬,需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养区内禁止进行养犬交易。

第九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满两个半月龄的幼犬;

(2)免疫后满一年的养犬。

对接受免疫注射的养犬,由免疫注射部门进行登记、挂牌、并发给免疫证,每只每次收费五元。

第十条 饲养人应妥善保管准养证和免疫证,不得转让或冒用。如有损毁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有效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同时收回养犬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 凡未挂犬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野犬进行捕杀。

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业、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捕杀。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杀。

第十三条 任何公民发现狂犬,应立即捕杀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的农业、卫生部门,一旦发现狂犬病,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迅速逐级上报,同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对疫点周围五公里以内范围的养犬一律捕杀;对十五公里以内范围的养犬施行紧急免疫注射;

对被犬咬伤的人员,应立即做好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

对被狂犬咬伤的家畜,要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畜用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十七条 养犬咬伤人或家畜后,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1)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的,在禁养区内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在县以下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或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2)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的,除限期进行免疫注射外,并处以十元罚款。

(3)未实行拴养、圈养或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的,由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改正、补办牌证,并处以三十元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条 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家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山东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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