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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暂住证办理流程,柳州暂住证办理所需材料和时间

更新:2023-08-15 19:23:42 高考升学网

柳州暂住证是本市对外地来柳州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柳州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那么柳州暂住证办理流程是什么?柳州暂住证办理所需材料和时间多长?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柳州暂住证办理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变更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人员,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居住的人员。市内城区跨区居住人员除外。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受理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工作。

第四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受理、签发、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变更登记。

在旅馆登记住宿、异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第六条依法申报了居住登记、拟在我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下合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住证》。

异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第七条《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在其他市县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等信息,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做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证明;

(二)做为持有人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证明。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

第八条《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居住证》申领分为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

个人申领的申领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申领《居住证》。

集体申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申领人个人资料,持申领人员名单和申请人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领。

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条申领《居住证》须提供申领人的身份证和住所证明及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1寸2张,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表》。

住所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等。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核原件收复印件。

第十一条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居住证申请:

(一)指导申领人正确、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表》;

(二)核对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表》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正确录入申请表中信息和人像采集信息;

(四)录入居住证制证信息,同时发给申领人领取凭证;

(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归档。

对于材料提交不齐备的,受理机构应书面告知补正。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受理单位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核对,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居住证受理、制作、发放工作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申领人或集体申领经办人应当持受理凭证按预约日期或通知日期到现居住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第十四条《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持证人应当在自《居住证》签发日期起满一年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年度签注手续。

第十五条居住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变更,受理点审核后予以改签居住地址,证件不需更换。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证人相貌发生重大改变的,由居住证受理点审定后重新照相制证。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证件。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领证件。

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居住证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证件按程序重新发放新《居住证》。

第十八条《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取得居住地常住户籍的;

(三)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四)其它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取费用。

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重新申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开展以持《居住证》为前提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依法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居住登记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73号)第四章有关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持有《暂住证》的,《暂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换领《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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