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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最低工资什么时候调整,嘉兴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规定

更新:2023-08-14 05:50:17 高考升学网

近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

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好想知道我市以前是怎么调整的呢?

一起来看看我市近年来的调整情况吧

最低工资调整情况

2012年: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由980元调整为1160元。这次调整为历年来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后的标准处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

2014年: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310元调整至1470元,按照省政府所确定四个档次中的第二档调整。

2015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470元调整至1660元。按照省里定的四个档次中的第二档调整的。

最低工资包含每月工作几天几小时?

每月21.7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

一、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四、最低工资根据国家规定: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

每个月21.75个工作日以外的工作小时,都算1800元最低标准外的加班时间,报酬应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6.5元计算

下列各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要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

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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