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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五中全会学习心得体会汇总

更新:2023-08-16 23:38:17 高考升学网

  7月20日,政治局会议认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十三五”规划必须紧紧围绕实现这个奋斗目标来制定。当前,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发展既面临大有作为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相互叠加的严峻挑战。我们要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在改革开放以来打下的坚实基础上,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继续集中力量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政治局10月12日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持会议。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心得体会。小编将及时更新内容,请继续关注本栏目。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具有里程碑意义。全会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十八大提出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完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的法律保障,是维护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依法治国涉及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各种主体都要按照法律来规范运作。我国市场经济深化以后,随着市场化运作成为常态,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领导人的权力与资源支配具有相对的无限权,但相应的监管机制、法律、措施力度相对滞后,腐败的产生也源于此。党的十八大后,已有石油、电力、银行、通信等多个行业的七十余名国企高管落马。当前,反腐工作实现不敢腐、不想腐的常态化目标,必须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断腕恒心和法律机制加以保障。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后,必须从宪法与法律的延伸、制度与机制的对接、法律约束与执行的核查等方面进行依法治企,从源头上和根本上落实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

  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基层企业,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一定要联系企业自身实际,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延伸到依法治企的工作实践之中,这样才可取得实效。

  一、坚持领导带头,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

  国企既是法律法规的重要实施者,也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必须在依法治国中树形象、做表率,对外依法经营,对内依法治理,大力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努力夯实法治社会基础。依法治企,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五个带头”: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带头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带头严明政治纪律,做到言行一致、令行禁止;带头执行党纪党规,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带头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表率、做示范。在做到五个带头的同时,要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方式、法律手段,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依法依规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依法依规解决职工矛盾和利益诉求的能力。

  二、坚持与时俱进,实现依法与创新相结合。

  创新的重点在于推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进程,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加速企业发展,促使企业行为尽可能贴近法律、法规。面对依法治企与创新发展的新课题,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观念和思维,深刻理解依法与创新的内涵,理清依法基础上创新的思路,做到“创新理念科学,创新基础扎实,创新手段可行,创新目标现实”。“创新理念科学”,就是要遵循社会前进的必然规律,敢于对原有的法规、规章和执法方式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创新基础扎实”,就是突出创新发展与依法治企的紧密结合,创造性的运用法律于管理之中,把企业的全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推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快速发展;“创新方式可行”,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创新依法决策机制,创新依法经营形式,创新依法保护方式,创新依法维权手段;“创新目标现实”,就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最充分的发挥各行各业资源的优势,尽可能的规避经营风险,最大程度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

  三、坚持依法办事,促进决策法制化。

  法律法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规章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因此,企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运用法律及规章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强化企业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企业的人、财、物,以法律人、以法管事、以法运营。要重新梳理旧有的企业运营管理思维、模式、手段和制度、机制,使之更符合“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顶层设计的国家思路。企业的决策必须纳入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一是决策立项要科学。防止盲目立项,短视和急功近利,使每项重大决策能够立项科学、依据可靠、实际可行。二是广泛听取意见,体现决策民主化。始终坚持重大问题决策前,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领导干部和职工能够上下互动,充分交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讲真话,说实情。三是组织专家学者论证,实现决策科学化。在重大决策前,认真听取专家的论证结论,决策中切实体现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四是依照程序决策,做到决策法制化。首先要始终坚持出台的政策、规定、文件,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其次要建立决策机制,彻底摒弃一言堂、领导一言九鼎的作风,所有决策必须按规定程序办,在机制内运行,未经法定程序做出的决定无效,无论哪一级干部,谁也没有超越程序的特权。

  四、坚持依法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现在,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在不断增大,在企业深化改革、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国际化经营领域任务繁重,面临的法律环境也更加复杂,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迫切需要我们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一是必须注重企业规范与自律。培育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行为规范的市场主体是企业改革的目标,市场主体的建立和运转,必须适应现代市场体系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基本特征。企业要在市场中立起来,健全的内部控制规范,严格的守法经营制度、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是市场主体成熟的必由之路。二是必须卡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关键环节。依法管理是企业立足的前提,规范经营是发展的基础,要严格控制投资,真实掌握对方资质、依法签订合约、严格履行合同,违约追究等关键环节,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三是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强化国有企业的监督与制约,科学配置权力,防止国企管理者权力过大,防范并破除各种非法利益同盟。把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合起来,实现产权管理和运作的科学化,有效遏制国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滥用权力、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带来的巨大风险,使国企发挥出应有的效率与活力。

  总之,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依法治企是企业走向市场的时代选择与必由之路。国家要依法治国,社会要依法治理,作为一个企业就要依法治企。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依法治企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任重而道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依法行政执法兴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深化改革时期召开的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的会议,会议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昭示了我们党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坚定决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对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作为农业执法工作者,当前,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会各项部署要求,充分认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扎实系统学习研究农业法律法规,依靠法治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事业,进一步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水平,为改革发展、农村繁荣作出新贡献。

  一、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法制建设。1949年9月国家制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对土地改革、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及恢复和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等作了明确规定。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3亿多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为了正确引导农村合作化运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56年3月、6月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61年3月党中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村工作六十条”),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些法规、条例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影响。这一时期我国农业领域几乎没有制定过新的法律、法令。农业法制建设停滞不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方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业的政策,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推行“包干到户”等联产承包责任制。十一届三中全会还明确提出发展、健全法制。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业法制工作也逐步提上议事日程。1983年1月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建议国家机关对农村各类经济形式及其活动,加强法制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1991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强调:要“逐步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宏观管理纳入法治轨道。”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出台了一大批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我国初步建立了农业法律框架体系。农业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农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的颁布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994年农业部第一次专门召开全国农业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农业法制工作。1996年农业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农业法制工作通知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重视并加强农业法制工作,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农业立法和执法,支持和保护农业”,农业法制建设迈开了面向新世纪的建设步伐,加快了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的进程,强化了农业法律的执法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订了130余部涉农法规、条例,逐步形成有农业法律体系。这一体系与的农业与农村发展相适应,与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相适应,体现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特征,体现了我国农业与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成就,对发展农村,维护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目前我国农业法制工作现状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农业就是法制农业。我国农村改革起步较早,市场已经在农业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农业是基础性弱势产业,市场竟争能力低,依靠法律的规范、稳定和强制性作用,校正市场制度的缺陷,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尤为重要。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村“人治”观念浓厚,法制观念淡漠,农业仍然是全社会法制化程度最低,法律调整机制最不健全的产业,农民仍然是社会最低层的弱势群体,农业投入品良莠不齐,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

  农业执法部门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执法力度较弱,不足以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业执法过程中,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农业法规与执法实际情况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1.执法体制机制不顺。由于执法体制不尽人意,农业系统内部存在多头执法,行业间也存在交叉执法问题。一是涉农法规分立,管理、执法权限分散。如按照《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专业法规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范围涉及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种畜禽等农业生产资料,其中《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农药和农药市场管理规定有管辖权的有农业、工商、工信、质监、安监等部门。二是农业执法体制不顺。农业部门内部推行综合执法,但对执法主体及其职能、执法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从农业管理角度来看,有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各环节谁来负责目前从农业系统内部未界定。综合执法机构很乱,综合执法的范围和形式五花八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不统一。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但具体怎样综合没有规定,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搞好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也没有对综合执法模式进行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模式不统一,上级意图不能及时贯彻落实,影响正常执法工作。

  2.农业法规不完善,综合执法难管控。我国现行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多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制定。这些法规制定时,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因此出台的法规必然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有的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市场化发展的需要。有的法规条款不完善。有的规定没有具体罚则,甚至法规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如:《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主体的七种对象不包括个体经营,而现实情况是,农药的零售主体是私营或者个体,生产和批发领域也基本属于私营企业或个体。而这些经营者资质认证由谁来负责,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收缴的假冒伪劣和过期农药如何处理,没有相应规定。又如:《肥料登记管理条例》仅对应当登记的肥料管理作出了规定,但对大量不需要登记的肥料如何管理,没有规定;再如:蔬菜种子品种繁多,却没有相关品种的质量控制标准;有关法规明文规定果桑茶苗木、食用菌种要纳入种子管理,却没有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

  涉农法规的缺陷给农业综合执法实践带来困难:比如执法部门对于收缴的假冒伪劣和过期农药因无法可依只能责令经销者退回,可是谁能保证这些退回的假冒伪劣和过期农药不再流入市场?有关蔬菜种子质量问题的投诉日益增多,而执法部门往往因为没有执法依据只能进行调解了事,这种毫无震慑力的处理,又怎能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3.准入制度缺位,监管压力大。农业科技的发展,使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新产品开发周期越来越短,新品种越来越多,假冒伪劣产品也紧随流入;农资市场的放开,使农资经营主体结构越来越复杂,农资经营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无专业技术条件的经营者众多,由于无知则无惧,假冒伪劣产品危及农业生产安全的风险越来越大。造成这种复杂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如现行的《肥料登记管理条例》对肥料经营者并没有规定专业技术条件的限制,使一些非专业经营者借机进入肥料经营市场。这些经营者没有能力保证其经营的肥料产品质量,也没有能力对农民消费者进行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又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没有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检验的强制性规定,使农资产品的源头无人把守,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不分优劣都可进入市场。也正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农资市场的监管只能是事后监管,往往是已经造成了实际危害和损失再来善后处理。

  4.基本保障乏力,执法效率不高。长期以来,农业执法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远远不能满足农业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机构设置方面,农业综合执法实行市支队、县区大队的两级管理体制,无法将执法管理工作延伸到乡镇基层。

  三.当前我市农业法制的基本任务

  1、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执法依据。随着依法治农的深化,要加快农业方面的立法步伐,牢固树立“依法兴农”意识,抓紧制定实施立法修法规划,围绕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投入、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着力研究、谋划、推动制订法律法规。要按照“急用先立”的要求,及时做好立法内容的调研、立项、上报等工作,加快地方立法工作进程。

  2、建立准入制度,确保农资质量。将农业行政执法环节向前延伸,实施农业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其准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资产品准入。建立强制性农资质量抽检制度,实现对农资生产与流通各环节的质量全面监测。安排专用经费,固定监测点定期监测与面上例行检测、执法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的监测,尤其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的抽检密度,对于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到早期发现、及时查处,阻止假劣农资流向市场,避免给农民造成损失。二是农资经营主体准入。进一步明确规定农资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资金、设施、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提高农资经营者入市的门槛。与准入制度相配套,应同时建立退市制度。其内容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产品退市和经营主体退市。对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强制招回、退市。对违法经营者注销其营业执照,清出市场,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处罚,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经营农资产品。三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对进入批发市场、超市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具有农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鲜活农、畜产品也必须将具有农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作为前置条件。

  3、加强执法机构建设。由于农业综合执法涉及问题很多,应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贯彻《农业法》和2008年《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确保新组建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作为市、县(区)农业局二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同时,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严格守法、准确用法、自觉护法,具备综合执法的良好素质。

  4、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农业主管部门在明确农业综合执法管理归口后,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加强执法监督,杜绝滥用权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力量对农业综合执法进行监督,力求有效遏制农业综合执法中的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的现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加强普法宣传。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采取法律手段、利用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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