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5月1日实施,为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中国政府网4月30日公布《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通知说,要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要深入进行政策解读,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政策误读。
地方各级政府要顾大局算好三本账
通知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
○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
○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确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称,方案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
方案主要内容
○以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方案基本原则
○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营改增 最后倒计时
纳税人需注意几个关键时间点
5月1日起
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月16日前
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6月27日前
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5月1日起
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5月16日前
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相关
酒店业经营者不得借机哄抬价格
国家发改委昨天介绍,针对“五一”前夕部分酒店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价格的行为,发改委发布了《规范酒店业价格行为提醒书》,正告相关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酒店业的价格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政策解读
市地税局官方微信解读营改增政策
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
今天起,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4月28日,市地税局官方微信发布消息,除了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可免征增值税外,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累计减税超33亿
4月29日,市财政局发布消息,截至4月27日,54.7万户纳税人已移交,纳税人征管信息接收、核实、登记、补录、税种认定、发票核定、优惠备案全部完成。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3万余套,推行进度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库存量793万份,普通发票库存量1938万份,能有效保障营改增后纳税人70余天用票需求。
而全面营改增之前,重庆已经作为国家试点城市,在部分行业试点营改增。数据显示,重庆率先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行业的纳税人累计减税33.41亿元,减税面达到96%。
家庭财产分割无偿转让免征
在全面营改增中,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除了这一项之外,还有一些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4月28日,市地税局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的消息就表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
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这些增值税业务找地税办理
全面营改增之后,纳税人相应的纳税项目应该到哪儿去办理?
市地税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提醒,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暂由地税机关继续办理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
根据相关要求,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未满两年住房买卖税负降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地区。
按照这样的政策,在全面营改增之后,个人出售取得产权未满2年的住房,承担的税负将比“全面营改增”之前低。比如,假设胡先生要卖出一套100万元的住房,如果房子取得产权未满2年,按照5.5%的营业税税率征收,需缴纳5.5万元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首先需要算出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即100万元/(1+5%)=95.24万元。然后用95.24万元×5%=4.762万元,相比营业税,减少了0.738万元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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