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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海南省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

更新:2023-08-17 10:37:53 高考升学网

海南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会上审查《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南海网记者从“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获悉,海南将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人群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海南将增加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向农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制度,继续做好农村五保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及时解决好城乡特困户、受灾群众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城乡困难人群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将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坚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账累积,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措施。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健全海南与各省(区、市)异地医保互认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保经办。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政策是:

  (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4)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8)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三)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时间。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申请大病救助的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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