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昨日,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牧作了5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据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现行有效的214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逐项研究讨论,提出了分三批进行修改和废止的处理意见。该次第二批涉及拟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共15项。
其中,《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内容较多,对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统一修改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换言之,不再为“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旧条例规定,“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修改意见中,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