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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房价最新动态:宣城房价预测走势最新消息(二)

更新:2023-08-12 17:04:49 高考升学网

9.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改安置房建设,稳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多渠道增加棚改安置房源,打通保障性住房与棚改安置通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实现棚改安置对象出棚进楼。(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征管办、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居民合理消费需求

10.支持新市民购房消费。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市区购买家庭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毕业五年以内、在宣城市区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市区购买个人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非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或办理居住证,享受市区居民子女就学等方面同等待遇,在新建商品房未交付使用前,在市区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

11.支持非住宅商品房交易。对居民在市区购买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的,由契税受益财政按其所交契税100%给予财政补贴。(负责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地税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

12.扩大“购房券”使用范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可使用“购房券”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使用“购房券”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奖励标准按“购房券”使用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单位:市征管办,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

五、稳定住房价格

13.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预售许可须进行价格备案,申报价格由市住建委会同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共同审查,并对备案价格进行指导。对接受备案价格指导的开发企业,优先办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优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国土局)

14.合理确定商品房备案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商品房价格备案,一般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项目销售均价,并结合项目楼面地价、质量档次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审批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对已办理价格备案的项目,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纠正,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暂停网签,转为现房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

15.规范商品房退房行为。对商品房已销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申请退房的房源,须按照原合同销售价格销售,由市房管局组织公开报名,统一时间,通过集中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对象。(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司法局)

16.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40万元,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2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25万元,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市区购买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市区购买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负责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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