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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有哪些

更新:2024-02-27 06:41:23 高考升学网

白山小学入学政策年龄最小6岁,小学一年级入学须在年纪在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以下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白山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白山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有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统筹做好2023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202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思想为统领,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省教育大会和全市教育大会部署。着眼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统筹、健全机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走深走实,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切实保障教育公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国家、省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确保招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三)坚持“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划定片区,严格落实就近入学政策。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面落实中小学“阳光招生” “阳光分班”,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政策、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三、入学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

各地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保障学位供给。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方式,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包括新建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100%覆盖行政区域。

1.小学。凡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携带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小学报名。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区学校采取划片入学,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学区内按生源排序接收学生入学。一是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实际居住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一致,且在学区内的;二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本地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且户籍从未迁移,实际居住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房屋产权证一致,且在学区内的;三是其他情况由学校汇总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住址、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招生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2.初中。已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升入初中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所在毕业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根据学生实际住址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统一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升入本校初中继续就读。在外地就读小学,回户籍地升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到户籍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

3.特殊群体

(1)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在我市城区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学区小学报名登记;小学毕业生与本地学生同城同等待遇,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各地要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

(2)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坚持普特融合,鼓励就近、择优、相对集中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按照“一人一案”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由建籍学校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提供教育帮助。

(3)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负责辖区内民族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可自主选择民族学校就读。

(4)特殊优抚对象入学。依据国家、省、市相关优待政策文件,妥善安排适龄儿童少年为我市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边境管理人员子女、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5)其他群体入学。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以及外籍适龄儿童少年等入学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高中阶段

1.招生计划。各地要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按照逐步实现高中段职普比大体相当的目标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域内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进行总体统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不允许跨地区招录应届毕业生。

2.指标生分配。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招生文件中“进一步完善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政策,确保名额比例不低于75%,指标生的招生政策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的要求,统筹各地指标生计划分配。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做好2023年新生建籍、小升初以及高中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梳理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进行。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学位预警制度,定期摸底、适时预警、提前公告、动态管理,要明确预警起始时间,动态发布解除预警公告,同时做好预警期间购房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优先改善、加快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招生期间要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二)强化政策落实。全面落实国家、省招生入学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划定片区。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鼓励逐步实行单校划片,合理稳定就学预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办学层次改变、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地要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对于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推行义务教育“大学区”管理,实施强校带弱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建立学校联盟等方式,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

学生在片区学校“入读”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即同一套住房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学校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不符合片区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学。

(三)强化各方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健全联控联保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落实定期专项行动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严防辍学新增反弹。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组织学习代替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各地要在现有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简化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明确报名时间、优化办理方式和程序,提前广泛宣传。禁止要求家长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政策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 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防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泄露。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报名。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设立招生宣传月,创新宣传形式,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各中小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学校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要客观真实。各地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各校严格落实阳光分班、均衡分班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所谓重点班、特长班、快慢班、强化班、提升班等违规分班或选课走班。

(五)强化行为规范。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六)强化督查问责。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监督举报平台,完善考核机制,将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把规范招生入学工作作为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对因执行政策不坚决,办法措施不规范、招生程序不到位等,导致招生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扰乱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学校视情节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方案,按照“一县一案”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招生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白山外地人小孩上学条件要求

一、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是什么

1、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如下:

(1)父母至少一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本地户籍的;

(3)在本地有稳定的住所;

(4)符合本地规定的入学政策年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异地入学需要哪些材料

1、父母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3、父母住所证明材料;

4、经商人员须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

5、一年级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七年级入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

三、白山入学报名材料有哪些

1、办理小学入学需要以下三种手续向学校提供报名所需的各种材料;学校审核证件并存档备查;经学校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2、一年级入学报名需要哪些材料如下: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适龄儿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适龄儿童的体检表。

3、房产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报名入学需要家长提供房产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

4、档案材料:需要提供包括小学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体检证明等在内的各种证件和资料。其他证明材料:一些学校还需要学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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