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最高、最低标准分别上调70元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标准增至930元,最低标准增至650元,分别上调7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原来的860元增至930元,最低标准由580元增至650元。本次调整各县(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的四个档次类别中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其调整数额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
按照规定,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54%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3%核定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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