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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吴忠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计算方法

更新:2023-08-17 06:02:55 高考升学网

按照的新规定,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照当地的规定去执行。孕妇在怀孕7个月以上则可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按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的80%发放,产期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而产假工资则需要看以往实发工资以及生育津贴的比例,若实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生育津贴发放下来后将与实发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归企业;本文小编将为你介绍关于吴忠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的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1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2解读提示
  •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兼得

根据法律规定,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二者不可兼得。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产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 违法生育的女职工是否需支付产假工资

因各地生育保险的规定均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规定,故在用人单位已为生育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违法生育女职工因个人原因无法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并且产假期间可以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也不再支付违法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 生育津贴的计算与支付

各地均在生育保险等相关规定中细化了生育津贴计算方式,大部分地区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云南、宁夏、山西、安徽、河北、陕西等地区规定所有产假(包括国家法定产假和地方生育奖励假)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还有部分地区比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湖南、辽宁、青海等地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为98天,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各地对领取生育津贴的生育保险缴纳期限均有一定要求,比如北京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9个月或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补支生育津贴。上海规定生育当月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不满足前述条件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目前各地生育津贴主要存在三种支付方式:

(1)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3)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女职工。

  • 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处理

国家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江苏、杭州、海口等部分地区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典型案例

在张某与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参见(2016)京0115民初1688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生育津贴差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本案中,结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在休产假。《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案中,张某休产假前的月工资为8000元。庭审中,公司与张某均认可张某领取生育津贴金额为15768.13元。经核算,张某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低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其本人工资标准,公司应向其支付差额。

4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为生育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或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确保女职工都已参保生育保险,并及时按照当地规定为生育女职工申领、垫付或发放生育津贴。第二,除女职工违法生育外,不满足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在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时,用人单位需按正常出勤对待,正确计算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不得克扣。第三,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女职工生育津贴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单位应补足。第四,就是否需要支付女职工生育奖励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可执行所在地区计划生育条例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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