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2025年达州市产假有多少天
时间:2024-02-23 06:0:352025年广安市产假有多少天
时间:2024-02-23 06:0:332025年宜宾市产假有多少天
时间:2024-02-23 06:0:542025年南充市产假有多少天
时间:2024-02-23 06:0:25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2023-09-19 06:58:22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北京市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2023-09-20 16:37:10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2023-09-14 22:53:07
2025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3-09-17 13:36:37
2025年广东生育保险收取标准2023-09-19 06:25:11
广东茂名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2023-09-18 09:24:33
2025年最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2023-09-13 13:23:29
今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解读2023-09-21 03:41:59
最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流程和条件全文解读2023-09-20 01:28:54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5全文2023-09-13 15:02:45
2025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新规作出多项调整2023-09-18 15:28:55
广东省女性失业期间生育发3倍失业保险金2023-09-21 05:13:56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09-20 05:18:32
2025年广东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2023-09-19 16:38:22
2025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2023-09-20 13:35:59
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09-13 15:25:14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09-16 09:15:28
2025年广东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流程,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3-09-21 22:34:51
2025年广东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2023-09-15 23:22:11
广东2025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条件新规2023-09-16 16:51:11
盐城师范学院在江西录取分数线是多少?最低位次排名2025-05-22 11:02:35
淮北师范大学在陕西预估录取分数线多少分2025-05-22 11:01:06
贵州高考排名在68300的文科类考生能报什么大学(原创)2025-05-22 10:59:36
广东高考排名在335050的物理类考生能报什么大学(原创)2025-05-22 10:58:09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分数线(附2020-最低分排名怎么样)2025-05-22 10:56:47
厦门理工学院在河北预估录取分数线多少分2025-05-22 10:55:40
山东高考排名在436100的考生能报什么大学(原创)2025-05-22 10:54:17
湖北高考排名在123400的物理类考生能报什么大学(原创)2025-05-22 10:53:06
巢湖学院和宿州学院哪个好 分数线排名对比2025-05-22 10:51:33
淮阴师范学院在黑龙江高考专业招生计划(人数+代码)2025-05-22 10:50:18
广西高考排名在100400的理科类考生能报什么大学(原创)2025-05-22 10:48:58
山东交通学院和南昌应用技术师范学院哪个好 分数线排名对比2025-05-22 10:4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