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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自10月1日起享受。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省政府第94号令和我市原有相关生育保险政策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我市原有相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省政府第94号令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九)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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