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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可以转专业吗,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新生转专业政策

更新:2023-08-11 10:16:29 高考升学网

一、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可以转专业吗

为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具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般不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 )学生出自个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原因而逾期不报到的,学院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二)学生因患病、意外伤害或者父母患病确需本人照顾等情况而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 个月。请假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凡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14天)不报到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三)学生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院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学院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考生本人信息与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录取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纸质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院认为应当进行的其它方面的复查或审核。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备案,保存复查记录,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学院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的入学体检标准和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办理。

第六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予以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七条 对依法应征入伍的新生,本人持县级征兵办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在学院学生处领取《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参军审批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学院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

第八条 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参军审批表》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在下一学年秋季开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个学期开始,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所规定

的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院财务处交清全学年学杂费,然后凭

交费收据或缓交或免交学费证明到所在系注册,由所在系在学生

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第二学期开学时

学生也要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直至

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

学籍。如果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学院请假,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超过批准假期仍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伤、病请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注册的,自开学之日起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可以在因素

清除后到校注册,并向学院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学院为其办理注

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有下述情况的,学院不予注册:第一,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

费的;第二,不符合学院的注册条件的,如不具有本院学籍、未

到所修专业的所在系注册、未持有效证件等;第三,保留学籍、

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的。

第十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学生可依据本人考生号、身份证号、姓名在学信网上注册、登陆、查询本人学籍信息。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在校学生学习时间的规定。基本修业年限是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专业在校学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学院在校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 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学院允许注册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学院在校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5 年。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论文等方式进行。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重修和补考,成绩评定采用及格和不及格。

学分或学年积点分按学院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1 天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症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

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考论处。

缓考者应当参加该课程最临近的一次考试,其成绩按该学期

记载。若再次缺考,则按旷考处理,旷考者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在学期末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个人和小组的鉴定在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凡在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根据《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积极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处、教务处的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学院教务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若有严重失信行为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一节 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宜本院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参加学院自主招生、分类考试录取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入本院的学生须提供所在学校同意签章和成绩册。转学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各系审核学生申请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在学院内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院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发文批准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入本院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须在3个月内将转学情况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在学生处领取拟转出、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学生转学审批表,经学院、教育厅批准,由学院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学生本人的转学申请;

2、拟转出、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学生转学审批表(跨省转学须附对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3、学生招生录取花名册(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4、转出学校学生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5、医院诊断证明(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必须附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二节 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应提供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转专业。

(四)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人数、教学组织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申请转到其它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入学已满三学期者;

(三)有不及格课程,在校期间获得处分,无故旷课,违反校纪校规者;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参加学院自主招生、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

(六)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七)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由低学历转入高学历的;

(八)处于休学期间者;

(九)未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者。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院各专业均衡发展,学院各专业转专业学生的比例控制在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5%以内。若申请转入(转出)人数超过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5%,则由学院学生转专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通识(公共)课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转专业评审小组有以下成员组成: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学生副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

成员:职能部门管、系部负责人、拟转入专业教师2-3名、拟转入专业学生代表2-3名。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时间及办理程序:

(一)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12月20日前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个人书面申请(一式五份),须家长、本人签字;

(二) 各系组织符合申请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并收集汇总材料;

(三) 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将汇总申请转专业材料,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12月30日前将材料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各系对该生在校表现情况、在校期间学习情况、录取类别情况、转学比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处提请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学院下发文件;

(五)学生处将学院转专业文件上传学信网,对转专业学生做学籍异动处理;

(六) 学生处学籍异动处理完毕,转专业学生持审批表复印件、报到单到转入系报到。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成绩认定和转换:

(一)通识(公共)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学生成绩直接认定;

(二)原专业所修专业课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相近的(包括原专业课程内容高于转入专业),由学生向教务处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教务处方可对相应课程进行认定;

(三)学生未修转入专业开设的课程,由教务处安排补修。

第五章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预计占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创业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不超过2年;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休学审批表》(一式五份,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班主任和本人各执一份),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家长、学生本人、辅导员(班主任)、系、各部门签署意见并同意休学后,报送学生处备案后方可生效。

学期开始或者中间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从本学期计算;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下学期计算,但学生必须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核及其他教学活动(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者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身体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当天,或上学期末持有关材料到学院领取《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复学审批表》(一式五份,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班主任和本人各执一份),经各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后即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相关复学手续的,以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退学与留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留级:学年结束时,经考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仍超过该学年所开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者,可以申请留级,不愿留级者,应予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年结束时,经考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仍超过该学年所开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二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精神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病经学院动员该休学而不休学或缺课时数达到学院规定退学标准者;

(七)违犯学院规定勒令退学的;

(八)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填写《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审批表》,按规定在7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退学而拒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的,由学生就读系收集相关材料,经系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核查后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退学和自动退学的学生,经学生处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后,每学期提请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取消学籍。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院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院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应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院。

(三)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籍信息更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第一学年不予修改基础学籍信息。

第四十五条 新生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并注册学籍后,学籍信息(包括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的,按以下条款办理:

(一)因高考报名信息填写或采集错误造成学籍信息有误的,按照“谁出错,谁纠错”的原则,由学生提出申请,按招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身份证错号、重号等造成学籍信息有误的,学生提供书面申请、公安部统一制式的《公民身份证号更正证明》、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系统打印的户籍信息变更轨迹记录、户籍注销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等有效材料,交自治区教育厅商自治区公安厅复核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的证明材料由学院学生处统一收取并集中审核。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更改学籍信息:

(一)在院第一学年与最后一学年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二)学生提出个人申请,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学生生源地为非宁夏籍的。

第四十八条 学院在学籍注册过程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遗失的,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向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进行修改。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资格者,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后,颁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费未交清的学生不予发放任何学历证书及学籍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专业一览表

院系专业学制
经济贸易系物业管理3
市场营销3
税务代理3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3
连锁经营管理3
电子商务3
信息与智能工程系计算机应用技术3
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技术方向)3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3
广告设计与制作3
图形图像制作(影视动画制作方向)3
计算机应用技术(ERP全国信息化工程师方向)3
电子商务(商务信息技术方向)3
外语系应用英语(涉外酒店经理方向)3
应用英语(涉外导游方向)3
金融系金融管理3
投资与理财3
证券与期货3
资产评估与管理3
会计系会计学3
会计学(涉外会计方向)3
财务管理和审计3

三、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优势重点专业有哪些

中央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物业管理、市场营销

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会计、图形图像制作、物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电算化、金融管理与实务

自治区级示范性专业:计算机技术及应用、市场营销、会计电算化

自治区级特色专业:会计、财务管理

四、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相关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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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电话 附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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