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我省小微企业,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再担保)机构须按时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报送信息。适当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发挥作用,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线下对接,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降费奖补是指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对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补助。
第三条
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业务降费奖补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担保机构发展。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评价。省工信厅负责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提出资金分配因素。
第五条
各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并进行评审,并将奖补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备案。
第二章 奖补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对融资担保机构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奖补:
(一)业务补贴
对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分档补助。对单户贷款3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2%的补贴;对单户贷款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1.5%的补贴;对单户贷款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1%的补贴。
鼓励担保机构扩大中长期贷款担保(3-5年贷款)和无抵押(质押)担保业务范围,对单户500万元以下的中长期贷款担保和无抵押(质押)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3%的补贴。
对再担保机构为融资担保提供的再担保业务,参照担保机构分档标准,按照承担风险比例,给予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1.5%、1%和0.5%的补贴。
计算办法:单户担保金额的补贴金额=Σ(年内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补贴比例)
再担保业务补贴金额=Σ(再担保补贴金额)所承担风险比例
(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履行贷款时间计算。担保责任不足30天、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不予计算。)
(二)保费补贴
鼓励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5%(含)以下。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低于2%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贴,补助比例为2%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担保费率低于1.5%的,补助比例按差额的1.5倍进行补偿。
(三)增量业务奖励
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对单笔1000万元以下担保(再担保)业务总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四)绩效评价奖励
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树立标杆。根据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担保户数、放大倍数、代偿率、年化担保费率等指标,在“支农支小”中有突出贡献的担保机构,由市区推荐,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认定为“全省年度十佳担保机构”,并给予奖励。
以上补贴政策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对利用互联网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线下对接,帮助省内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金融服务平台,对建立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章 数据填报、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各市工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提交审核,省工信厅汇总报工信部,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根据上年度数据填报情况,按因素法确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将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批下达各市区。
第十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中、省财力,确定省级和市级组织的项目类型。各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发申报指南,征集项目,明确申报要求,并组织评审,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在资金下达前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其他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级部门组织申报,省级部门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底,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对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并对项目申报及资金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和7月底,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工信部和财政部报送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及中央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
第十三条
获得融资服务业务奖补的机构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 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