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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武汉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多少钱

更新:2023-09-15 16:13:01 高考升学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那么武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武汉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多少钱呢?本文为你介绍关于武汉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知识。

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5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和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7月1日起,统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度(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全市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699元、下限为3739.8元。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6月30日,下同)已经核定的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可以继续执行至6月30日。

四、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标准

自7月1日起,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划分为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

度,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档次标准分别为:747.96元、997.28元、1246.6元、1869.9元、2493.2元、3116.5元、3739.8元。2018年度已经核定的缴费档次标准,可以继续执行至6月30日。

五、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政策

自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政策。1月1日至我省过渡政策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暂按我市现行政策核定。待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政策实施后再重新核算,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六、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防控工作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同时,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制订实施平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工作预案,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加大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力度

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年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对用人单位瞒报参保人数专项稽核,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二)加大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力度

通过政策宣传、送达个人账户对账单、建立社会保险失信企业名单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履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义务,加大对企业及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力度。

(三)规范参保补缴工作

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应保未保的情形,规范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的实施范围。

(四)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将现行市、区统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调整为完全意义上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确保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与全市同步平稳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增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防风险能力。

七、强化组织实施

成立市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先旺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胡亚波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洪兰、陈邂馨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自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5元提高至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120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以及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430元、1430元、1100元统一提高至1560元;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至2500元。

(三)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

二、资金来源

(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部关于盘活存量资金等相关文件要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提标新增支出,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付,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存量的区,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的要求,首先使用存量资金。

(二)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提标新增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

(三)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所需新增资金,按照原有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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