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退休年龄的主要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女工人正常退休的年龄是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年龄是45周岁,特别强调基层女干部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也是45周岁。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发布)第四条的规定理解: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是年满五十五周岁。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中,还是强调了上文中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法定退休年龄。
女干部退休年龄的其它法律规定
《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
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执行,一般是六十岁,级别更高的正职可以到六十五岁。
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办理。
女专家根据级别可以六十五岁或者七十岁退休。女性老师、医生、科技人员可以延长1-5年,最长不超过六十周岁。
55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确实应工作需要,身体许可,可以适当推迟。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2号:略微放宽了一点要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但是仅作为内部文件。
《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也可以选择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少数专家还可以按规定继续延长。
矛盾焦点:如何界定女工人和女干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点评:打破身份界限,同时也带来许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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