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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才落户优惠政策,武汉人才落户买房补贴标准相关政策

更新:2023-08-14 00:23:44 高考升学网

2018年怎么样才能在武汉落户呢?武汉人才落户优惠政策,武汉人才落户买房补贴标准相关政策又有哪些?高考升学网整理以下文章,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即可申请

对符合国家""、湖北省""、武汉"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人选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对在汉就业创业非本市户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对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汉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内,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大学毕业证即可落户

问:此次推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的通知》有何新突破?

答:今年来,我市一直在积极探索“门槛最低、手续最简、机制最活”的系统化户籍改革新模式。此次新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放宽年龄限制条件。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不受年龄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由年龄不满35周岁放宽至不满40周岁;普通高校专科学历、非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由年龄不满30周岁放宽至年龄不满40周岁。

二是取消择业期限制条件。不再按毕业3年内和超过3年、普通高校和非普通高校设置不同的限制条件。

三是取消就业创业限制条件。落户与就业创业政策“全脱钩”,就业的取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创业的取消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缴税证明等材料。

武汉连续三次发文推人才政策,落户和购房者优惠众多;非户籍大学生持房票可买房,能打八折。从湖北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悉,《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房票试行办法》”)今日至12月28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意见,非本市户籍个人凭房票可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意见同时规定,使用房票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所谓房票,又称人才住房券,是指政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用于租购房屋的补贴凭证。

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提现、转让、赠与;房票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

企业或个人持房票在武汉市购买新建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时,可将房票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等额购房款。也可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后,再凭房票及相关资料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积极配合武汉市房票政策实施工作,优先安排持房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不得拒绝使用房票。

武汉最早提出“人才住房券”是在今年6月,武汉市下发的《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时,提出“建立“人才住房券”制度”。根据吸纳大学生就业数量、缴纳税收等情况,由政府以奖励形式发放“人才住房券”,用于企业人才和大学生购、租住房。

今年10月,武汉发布《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放宽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试行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住房方面提出,争取“让更多留汉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

户口方面,武汉将进一步放宽落户年龄限制。文件规定,博士、硕士毕业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由年龄不满35周岁放宽至不满40周岁;普通高校专科学历、非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由年龄不满30周岁,放宽至年龄不满40周岁。

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创新发展战略,推进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人才住房券)(以下简称“房票”)是指政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用于租购房屋的补贴凭证。

第三条市区招才、经信、招商等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房票发放对象申请受理、发放工作,房票所需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预算。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接收房票,负责房票结算工作。

第四条房票发放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章房票监制

第五条房票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联合监制。

第六条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七条房票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

第八条房票遗失或损毁的,由企业或个人持相关材料到房票核发部门申请补办。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依据房票年度专项预算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领取相应数量的房票,自行核发。

第三章受理发放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企业或个人的房票核发申请。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制定的房票发放标准,对申请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发放房票。

房票年度核发总额不得超过各部门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第十二条房票须完整载明领取企业或人才名称和金额信息。

第四章房票使用

第十三条房票仅限于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范围内租购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和住房)。

第十四条企业或个人持房票在我市购买新建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时,可将房票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等额购房款。也可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后,再凭房票及相关资料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非本市户籍个人凭房票可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

第十六条使用房票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房票抵付购房款时,应全额使用。

第十八条持房票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购买二手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或租赁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时,需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凭房票及相关资料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积极配合武汉市房票政策实施工作,优先安排持房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不得拒绝使用房票。

第五章房票结算

第二十条各主管部门核发房票时,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等额房票结算资金划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专用账户,供房票结算使用。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接收的房票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企业或个人先行垫付的,由其持房票、购房合同及发票(购买二手房屋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区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房票补贴经费划拨至申请兑换企业或个人。

第六章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票实行信息化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开发及维护。

第二十四条房票受理、发证、使用、结算均在房票信息管理平台中完成,建立房票档案,实行“一票一档”制。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收房票时,可登录房票管理信息平台查验真伪,查验通过后将此房票在平台内锁定,不得二次使用。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进行房票结算工作时,需收回房票,在房票管理信息平台中将其注销,并将持票企业或个人租购房屋信息录入房票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及时将房票管理信息平台中持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信息反馈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由房管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在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备注“房票补贴政策享受对象,该住房自×年×月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票由各部门凭年度预算和发放标准,一次性申报领取。未制定发放标准和编制经费预算,或超过发放标准、人数限制、年度预算总额的,一律不予申报领取。

第二十九条房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将房票资金用于人员、办公等与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和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获得房票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领取、使用、结算房票,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采取变造、伪造税收完税凭证或财务报表、虚报投资规模等骗取房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取消其本行业中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企业相关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房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予以收回,并按规定使用,并将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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