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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办理流程申请条件)

更新:2023-08-11 14:08:09 高考升学网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2021年2月,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共同推出了跨省份户口网上迁移便民措施。那么汕头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高考升学网小编整理了户口迁移的相关内容。

汕头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办理流程申请条件)

一、汕头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市外户口迁入

第一条符合《规定》第五条各款规定,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招收、录(聘)用、调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省、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或中央、省直属驻汕机关、企、事业单位入户意见;2、接受单位意见;3、迁出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市、区人社部门毕业生灵活就业入户通知书;3、迁出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三、异地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所需材料:1、《户口迁移证》(“一站式”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需提供本人户口卡);2、市、区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3、接受单位意见;4、居民身份证;5、毕业证书;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四、高技能人才或急需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汕头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审批表》、《汕头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或市、区人社部门急需技术人员证明;2、迁出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职业技能资格证书;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五、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2、接受单位意见;3、迁出地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六、恢复、加入中国国籍的出国人员、外国人、华侨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2、接受单位意见;3、身份证件或出国前国内户口注销证明;4、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或侨办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七、港澳居民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2、接受单位意见;3、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4、身份证件;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八、台湾居民高层次人才及其大陆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2、接受单位意见;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九、异地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退役军人事务局入户通知书;2、接受单位意见(自主择业的免提供);3、转业证;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地产权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十、异地退役士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退役军人事务局入户介绍信;2、接受单位意见;3、退出现役证;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7、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十一、异地安置复退军人入户

所需材料:1、退役军人事务局入户介绍信;2、退出现役证;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配偶为本区常住户口的,且要求随配偶直接入户的,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十二、驻汕央企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中央、省直属驻汕机关、企、事单位入户意见;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十三、自谋职业入户

所需材料:1、本区聘用单位意见;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学历认证证明;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一至十三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十四、原籍地退伍军人、退役士官、转业干部入户

所需材料:1、退役军人事务局入户介绍信;2、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迁入地户口簿及原户口档案。

办理时限和程序:入户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第二条符合《规定》第六条各款规定,因家庭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十五、离退休干部安置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市、区老干部管理局或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部门的安置证明;2、离(退)休证;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军人干部离、退休的,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十六、退休(职)人员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退休(职)证;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原户籍档案底册。

十七、收养小孩入户

所需材料:1、收养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3、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区(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4、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供户口簿。

十八、知青回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市、区人社部门或相关部门意见;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十九、特殊行业(从事远洋、野外作业或者夫妻均是现役军官且本市有亲属)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1、父或母及落户户主的申请书;2、父或母所在单位意见;3、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父母婚姻状况证明;4、投靠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主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十、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现在外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和未婚声明;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毕业证书;4、迁入地户口簿;5、原迁出的户籍档案底册。

二十一、离婚人员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4、随迁子女附《出生医学证明》,超过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6、原迁出的户籍档案底册。

二十二、随军家属入户

所需材料: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随军证明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须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2、属地部队出具的入户意见;3、军、士官证(或武警警官证)及军人身份证;4、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5、迁入地户口簿;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以上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二十三、本市生源因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3、学校退学、休学证明; 4、迁入地户口簿;5、《户口迁移证》(“一站式”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6、原迁出的户籍档案底册(由受理派出所负责查阅提供)。

二十四、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户口迁移证》(“一站式”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2、居民身份证;3、毕业证书;4、迁入地户口簿(包括原在汕户籍档案)。

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在校期间,其原户口户内父母均在本省或本市发生迁移的,户口可迁回现父母户口所在地。

二十五、历史遗留的劳改(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入户

所需材料:1、劳改(刑满)释放证明书;2、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寄户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书面声明);3、原注销户口的户籍档案底册(由受理派出所负责查阅提供)。

以上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款办理时限和程序:入户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第三条符合《规定》第七条各款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二十六、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优秀务工人员证明文件;3、单位意见;4、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未婚声明;6、迁入地户口簿。

二十七、宗教教职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入户意见;3、宗教场所登记证明;4、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二十六、二十七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二十八、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来汕定居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4、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5、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二十九、华侨回国定居及归国难侨入户

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3、本人身份证件;4、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5、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三十、台湾居民定居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台湾居民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3、本人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4、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三十一、留学、探亲或公派在国外长期居住未取得居留权,本市户口已注销申请恢复户口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本人护照;3、市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4、原在汕户籍档案底册;5、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入户。

三十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3、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在内地定居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无生活经济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5、原在汕户籍档案底册;6、其他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7、入户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4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市局治巡支队户政大队核准;3、市局治巡支队户政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并将结果通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4、分局治安户政部门接到结果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告派出所,由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入户。

三十三、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录取外地生源新生入户

所需材料:1、录取新生名册;2、新生录取通知书;3、学校证明;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省内“一站式”迁移)。

办理时限和程序:由高等、中等院校集中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对院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第四条符合《规定》第八条各款规定,本市常住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三十四、配偶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1、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3、随迁子女附《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

配偶因出境、服役参军或死亡的投靠人员户口可以迁入其配偶的父母户内或其合法稳定住所。

三十五、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超过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3、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老年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所在家庭常住户口无成年子女的,可申请其一名成年子女(可随带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三十六、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1、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关系证明(原户口簿或户籍档案底册能体现双方关系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以上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投靠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五条符合《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三十七、合法自有产权住房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产权人申请书;2、产权人及入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本人未婚声明;3、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4、房屋产权证,或汕头市商品房预售契约乙本、广东省契税收据、购房发票,或银行抵押贷款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三十八、租赁房屋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出租屋产权人申请书;2、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明;3、连续三年租房协议;4、房管部门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材料;5、出租屋产权人与辖区派出所连续三年签订的《治安责任书》;6、申请人最近连续三年在汕的社保证明、《广东省居住证》、稳定就业(含个体经营等)证明;7、申请人(或监护人)及入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以上三十七、三十八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市环卫、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殡葬、中心城区公共汽车驾驶等艰苦特殊行业岗位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十九、艰苦特殊行业岗位人员(环卫、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殡葬、中心城区公共汽车驾驶)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申请书;2、在特殊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单位证明;3、最近连续一年在汕的社保证明;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5、迁入地户口簿;7、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8、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七条符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民营企业根据其在本地的年度纳税额配给集体常住户口名额,其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配给五人;(二)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配给十人;(三)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配给二十人。

四十、纳税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入户

所需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纳税额度证明;3、企业申请员工入户报告;4、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5、入户人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初级以上职称证书;6、在汕社保证明,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单位证明;7、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8、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9、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八条符合《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籍华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汕投资、捐资,其企业员工或亲属按一定配额,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每投资三十万美元可以申请入户一人,每捐资三十万港元可以申请入户一人。”

四十一、投资入户

所需材料:1、有效期内投资批复及批准证书;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区级以上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4、投资者身份证明;5、企业申请报告;6、投资者出具的本企业员工或本人亲属声明;7、入户人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8、迁入地户口簿;9、企业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四十二、捐资入户

所需材料:1、市侨办出具的捐资数额凭证的证实意见;2、受捐单位证明;3、捐资者的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明;4、捐资者出具的本企业员工或本人亲属声明;5、入户人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迁入地户口簿;7、企业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以上四十一、四十二款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九条符合《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驻汕机构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属于办事处的,配给五人;属于联络处的,配给三人。

四十三、驻汕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市、区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批件;2、市、区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该机构入户人员名单;3、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4、驻汕机构证明;5、入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6、迁入地户口簿。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管领导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或办理入户(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增加迁出地派出所3个工作日审核时间)。

第十条符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工业园区、社区委、村委等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或者因离职、房产产权转移、拆迁等离开住所的本市常住人员,其户口可以登记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常住户口,也可以迁入同一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区域或非中心城区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亲属朋友家庭常住户口内或经产权人到场声明同意的房产住址内。每一家庭常住户口三年内只允许非直系亲属申请登记一次,但符合申请随户内寄户成员的其他户口登记、迁移条件的不受限制。

四十四、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工业园区、社区委、村委设立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1、设立集体户单位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书;2、厂房、办公楼、住房(宿舍)等产权证件或单位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时限和程序:1、拟设集体户的单位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集体户立户。

市内户口迁移

中心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非中心城区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实 行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户籍管理。

第十一条符合《规定》第十五条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口迁移:(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三)招工招聘入户;(四)毕业分配入户;(五)工作调动入户;(六)自谋职业入户;(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入户。

除毕业、退学、休学、转学及符合其他迁移条件,或者被收养且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外,学校学生集体常住户口和福利机构被收养未成年人员集体常住户口内的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

四十五、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及随迁父母、配偶、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自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3、申请人(或监护人)及入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4、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和程序:第一种是户口迁移后没有改变区域属性,或者区域属性由乡村改为城镇的,由入户人(或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当场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第二种是户口迁移后区域属性由城镇改为乡村的: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5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入户。

四十六、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1、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投靠人(含随迁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3、配偶因出境、服役参军或死亡,投靠人户口可以迁入其配偶的父母户内或其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四十七、招收、录(聘)用、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入户

所需材料:1、省、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2、接受单位意见;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5、随迁配偶、子女、父母的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满十八周岁在校就读的子女提供在校就学证明;6、家庭关系不明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四十八、毕业分配入户

所需材料:1、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2、接受单位意见;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四十九、自谋职业入户

所需材料:1、聘用单位意见;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学历认证证明;4、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款办理时限和程序:入户人(或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当场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五十一、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所需材料:1、入户人或(监护人)申请书;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派出所调查报告;4、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办理时限和程序:1、入户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局治安户政部门;2、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后在5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将结果通知派出所;3、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入户。

附则

第十二条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若有违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督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在户口迁移工作中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热情为民服务。凡申办户口迁移手续材料齐备,符合“即来即办”条件的,要即为申请人办理;凡申请人呈报材料欠缺的,要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凡需调查核实或呈报上级核准的,要在本《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内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上一级户政部门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通报属地卫健部门,但不作为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办户口迁移提交的证明、证件和相关材料,属申请人个人需保存原件的,由受理单位民警校对后,在复印件签署“与原件校对无误”并盖章,复印件归档,原件当场退还申请人。对于在“粤省事”等政府网上申请已提交原件的,只出示原件,不再提交复印件,或者按政府网办理另行规定实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自有产权房产证明,受理民警需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房产信息核查”模块中核查。

第十六条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受理、审核、核准户口迁移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核准,不同意户口迁移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将涉及户口迁移的条件、手续、时限、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2017年8月24日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制定的《汕头市潮南区户口迁移实施办法》(潮南公通[2017]89号)同时废止。

二、汕头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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