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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班工资标准规定,安徽省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政策解读

更新:2023-08-17 02:00:14 高考升学网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那么2018年安徽加班工资如何规定的,安徽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计算的,小编整理了关于安徽加班工资的相关知识。

在企业一线工作,上夜班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公司订单多的时候,夜班更是家常便饭,可是夜班津贴太少了,每晚只有5元钱的标准已经执行了20多年,去年职工在职代会上提过提案,今年的解答是:国家没有新文件出台,每晚5元钱夜班津贴不违规。

加班津贴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及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不等同于加班津贴,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加班工作人员超时工作进行补偿,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毕竟不能取代加班费。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当实际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如果劳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以合同约定工资为计算基数。至于是否按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要看具体的薪资结构。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以区别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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