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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东营工资扣税标准最新规定,东营工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计算器(二)

更新:2023-09-13 13:42:24 高考升学网

【仲裁】

劳动者申请仲裁工会提供法援相助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开庭的日子一天天临近,林广军心里直打鼓:打官司告状这是头一回,自己又没什么文化,怎么办呢?听说工会有免费法律援助,他便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经审查他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指派工作人员杨雪峰代理此案。

杨雪峰听完林广军的介绍,心里沉甸甸的:“因税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虽然仲裁委受理了此案,但最后十有八九会被驳回。”

送走林广军,杨雪峰满脑子都是这个案件。从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5年,因税费引发的争议案件这是第一次遇到。“缴税纳税、税法税率这些都是非常专业的知识,尽管我知道此案很可能会被仲裁委驳回,但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倍努力。”他说。

杨雪峰查阅了大量税法相关知识,又向在税务部门工作的大学同学请教,然后撰写了代理词,为庭审做好一切准备。

【结果】

劳动仲裁未支持提起诉讼被驳回

“你们扣的是工资还是税?”仲裁庭审现场,仲裁员问台豆堤快餐公司的代理人。

单位来了两个人:北京分公司的宋主任、32号店的苏店长。宋主任答道:“扣的是税,他自己也知道。”林广军点点头,表示认可。

仲裁员对林广军说:“如果是因违纪、出勤等,单位扣你工资发生纠纷这属于劳动争议。若是税扣多扣少了这不叫扣工资,不在劳动争议范围内,我们不管。”

杨雪峰马上说:“您看双方都来了,既然已经开庭,那就审呗!”

仲裁员沉思片刻,然后问双方:“能调解吗?”林广军嗫嗫地说:“同意。”宋主任有点为难:“我们按照起付线后的20%扣税,是正常扣税。”

“林广军从2012年12月起就在贵公司工作,从他入职到12月,公司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税的。从2015年1月起,公司突然改成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前者的起付线是3500元,而后者起付线是800元,这样一来,申请人所缴税费明显增多。公司为何突然改变扣税标准?”杨雪峰问。

宋主任解释:“我们公司以前规模比较小,对这块不太了解,现在想发展上市,所有工作要逐步完善起来,以前做错的就要纠正,调整扣税标准也是按国家规定来操作的。公司按月给林广军结算工资,不超过800元不需要缴税,他在我们公司每月收入都超过800元,所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超过部分按20%扣税。不光是他,所有小时工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扣的税我们都交给国家了,怎么调解啊?让公司把扣的税费退给他吗?我们是按照税法来扣税缴税的,公司有这个职责啊。”宋主任向仲裁员说。

杨雪峰反驳道:“缴税是好事,但也得缴对了才行,多扣税费不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好的影响。”说着,他拿出一份完税证明:“这上面显示林广军在肯德基打工时,人家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税,实缴税额才1元多。你们这边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结果缴税1700多元。”

说着,杨雪峰又拿起一份材料:“在单位提交的证据最后一页上,有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可以证明公司确实是扣税扣多了。不知道单位提交时是否看了?”

宋主任立刻摇头:“我们不认可这套说明。”

杨雪峰愣了一下,随即说道:“这是您提供的证据啊!”

宋主任很尴尬:“我们就是从文件上摘下来的,我们对此不作任何说明。”

“其实,多扣税费对企业也没益处,收入低了,公司留不住人。”听杨雪峰这么一说,苏店长附和道:“是啊,从2015年初开始,陆续走了不少人,而且招聘也没人愿意来。”

经仲裁员协调,单位同意调解。宋主任打电话向总公司请示,对方不同意返还已扣税费。至此,调解失败。

其后,林广军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他又起诉到法院,再次被驳。

【工会说法】

因扣税引发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针对林广军的诉求接连被仲裁委和法院驳回,记者采访了杨雪峰。他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调整。而林广军因单位扣税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被驳回。

那么,林广军被公司按月代扣缴个税对不对呢?杨雪峰说,依据相关法律,个人所得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11种类型。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免征额为800元,超过此标准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林广军与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医疗、演出等劳务取得的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林广军提供的工牌、工资发放明细等,都能证明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是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所以,林广军与单位明显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因而,单位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来为其代扣个税。

杨雪峰强调,这起案件,说明双方当事人对税种税率的理解不同,但有一点,用人单位在对缴税标准这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变更时,一定要慎重,并提前告知员工,以防止在不经意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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