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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张家界工伤赔偿标准(1级至9级工伤赔偿规定)

更新:2023-08-11 23:31:27 高考升学网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两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工面对职业风险的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利益。

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湘人社发13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张家界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1.0%;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2%;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3%。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低于1%。

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对事故频发的矿山企业实行工伤保险费征缴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挂钩。即参保企业年度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达到当年缴纳工伤保险费1.3-1.6倍(含1.6倍)、1.6-1.8倍(含1.8倍)和1.8倍以上的,次年年初分别按该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5%、1.5%、2.25%补缴工伤保险费。

按吨煤4元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煤矿企业年度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达到当年缴纳工伤保险费1.3?1.6倍、1.6?1.8倍和1.8倍以上的,次年年初按该单位上年度产煤总量每吨分别增加1-3元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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