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政策上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到社保局的经办窗口领取一份材料清单和两份申请表;
2、提交材料清单中规定的相应材料到窗口;
3、受理之日起60天内,等待工作人员电话通知;
4、到窗口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绍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胜利西路铁甲营2-2号
电话:5117925
绍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绍兴县柯桥鉴湖路发展大厦
电话:412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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